Friday, June 22, 2007

Chinese Institutional Investor Allowed to Invest Oversea

中國公佈機構投資者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2007年06月21日15:56 | |
中 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簡稱﹕中國證監會)週三公佈了證券、基金公司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允許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募集人民幣資金﹐而不必局限於外幣資金。這一調整將使中國居民 更容易購買境外投資產品。

此前﹐由於預期人民幣將進一步升值﹐此類投資產品需求不旺。中國從2006年4月開始允許一些機構投資者根據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機制(QDII)提供境外投資產品。作為該機制的擴充﹐中國在5月份允許銀行推出投資海外股票的投資產品。

中國證監會在官方網站上表示﹐《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已於4月30日通過﹐自7月5日起施行。

根據最新的辦法﹐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將可以投資於一系列境外交易的金融產品﹐其中包括股票、債券、期貨、銀行存款、銀行票據、政府及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以及資產擔保證券。

辦法還允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於金融遠期、掉期和衍生產品﹐但附帶有需向監管機構提供上述產品投資的風險和管理策略詳細信息等條件。

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不能投資於商品、商品相關衍生產品和固定資產。

辦法還設定了部分限制﹐如限制了同一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對單個證交所上市或由單個發行人發行的證券的投資限額。

根據最新辦法﹐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擁有至少人民幣2億元的凈資產﹐同時證券公司必須至少擁有人民幣8億元的淨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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